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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79-2 條  
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、昇降階梯間、安全梯之樓梯間、昇降機道
、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,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
之牆壁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。昇
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。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
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。
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,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
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,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
之限制;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
遮煙性能時,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。
挑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:
一、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、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,其室內牆
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。
二、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,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挑
空、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。
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,得設置公共廁所、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,
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。
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: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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